(2014)吴江执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方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斌,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252号申请执行人方斌。被申请执行人刘峰。方斌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斌返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因刘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斌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350元,执行费为1195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峰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除查封其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苏E×××××)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4年11月24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刘峰所在松陵镇水乡花园社区调查得知,其房屋已转卖,本人已不居住于社区。本院多次查找其本人未果,其名下汽车为动产,难以查找并处置。2015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做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5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