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任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甲、任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甲,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任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任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任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帐户存款,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王振莱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