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林某某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和被执行人林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荔刑初字第6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某某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