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马腾与毛慧、靖边县特殊教育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毛慧,靖边县特殊教育学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783-2号原告马腾,男,199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法定监护人马晓义,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毛慧,男,199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海则滩乡,农民,系陕K968**号“飞度”牌小轿车驾驶人。被告靖边县特殊教育学校。法定代表人段必成。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北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腾与被告毛慧、靖边县特殊教育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00元,共计825元由原告马腾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