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苏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与钟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钟卫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登峰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长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