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叶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12号罪犯叶德,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福建省大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赃人民币17736.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德于2009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其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23分。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