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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樊金中与被告胡俊禄、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中,胡俊禄,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414号原告樊金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被告胡俊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以东童兴街以北加油站南邻。代表人张海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中与被告胡俊禄、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金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同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