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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郝瑞强与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强,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89号原告:郝瑞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岭。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瑞强诉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瑞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瑞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2元,减半收取5841元,由原告郝瑞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