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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日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日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219号罪犯罗日贤,(自报),现在广西区桂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8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日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区桂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减字第31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日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罗日贤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日贤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101.40分。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罗日贤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日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日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