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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2014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由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勾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5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蒙E994**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1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阿荣旗辖区1569公里+720米处时,与前方裴某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路边无号北京牌低速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检出酒精,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92.69毫克(92.6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裴某某、吕某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和买车合同,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笔录,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齐和平司法鉴定中心(2013)毒检字第155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尚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佳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野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