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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满云、卢瑞全等与石立建、陈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云,卢瑞全,卢瑞富,卢瑞玲,石立建,陈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李满云。原告卢瑞全。原告卢瑞富。原告卢瑞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兴堂,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立建。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现被告石立建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石立建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张名德审 判 员  薛 卉人民陪审员  解玉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