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满云、卢瑞全等与石立建、陈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云,卢瑞全,卢瑞富,卢瑞玲,石立建,陈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李满云。原告卢瑞全。原告卢瑞富。原告卢瑞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兴堂,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立建。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现被告石立建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石立建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张名德审 判 员 薛 卉人民陪审员 解玉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