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程树和与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树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东路路桥大厦19-23层。法定代表人刘声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树和,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诉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树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49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所涉买卖合同及其材料,无法确认合同是否成立且是否实际履行,因而不能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以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为承建长浏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设立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长浏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因工程施工需要,该项目部在被上诉人程树和处购买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用于长浏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施工现场,故湖南省浏阳市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其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向丹审判员肖志红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