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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4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翠红与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红,安徽省濉溪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4006号原告:陈翠红,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濉溪县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兴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红与被告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陈翠红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翠红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翠红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免缴。审 判 长  吴 燕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