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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国胜与金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胜,金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24号原告:陈国胜,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新苑小区水榭花都6幢2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陈汶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忠,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费庄村5组费兴东路21号。委托代理人:姚峥嵘,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斌超,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胜诉被告金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胜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陈国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