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谢永华交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谢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东大街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肖立仁,所长。被执行人谢永华,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谢永华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的(2009)武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武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