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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山东省牟平县人,大专文化。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龙首矿职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竟海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某某的工资账户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将赔偿1874.16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交清,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