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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86090-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杰,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勤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