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执字第1421异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玉祥与被执行人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祥,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皇执字第1421异1号案外人王素芳。委托代理人肖鹏。申请执行人李玉祥。被执行人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世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银珏,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玉祥与被执行人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素芳于2014年12月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素芳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8号2门房产系其与被执行人经动迁置换所得,并于2010年10月交纳费用后办理入住,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7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8号2门房产(备案在申请执行人妻子吴淑萍名下)。案外人在本(执行)案中对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8号2门房产主张权利并陈述与被执行人只有此一处房产安置置换行为,并以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产权调换协议、收款收据及准住单为凭,被执行人陈述案外人异议主张依据的证据属实。另查明,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苏民二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外人王素芳辩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8号1门系被执行人给其回迁安置的门市房。本院认为,案外人虽与被执行人存在动迁安置及置换的行为,但认定最终置换的房产为本案执行标的(苏家屯区迎春街8号2门)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素芳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倪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