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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郑德喜、吴丽琴与吴丽琴、胡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喜,吴丽琴,胡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44号原告:郑德喜,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吴丽琴,浙江开化人。被告:胡建,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喜与被告吴丽琴、胡建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50元,由原告郑德喜负担。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