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郑德喜、吴丽琴与吴丽琴、胡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喜,吴丽琴,胡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44号原告:郑德喜,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吴丽琴,浙江开化人。被告:胡建,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喜与被告吴丽琴、胡建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50元,由原告郑德喜负担。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