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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086��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菊明与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朱菊明。被执行人: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庆,该公司总经理。朱菊明与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作出的(2014)皖民二终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菊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