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政府二院内。法定代表人贺志勇,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会军,常德市鼎城区钟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善卷社区桥南家电城善环街08号。法定代表人周爱枝。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相应债务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4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敏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