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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于阿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阿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29号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128号。负责人陈晓燕,经理。被告于阿娜,女,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于阿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上海圣维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