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志左、郁金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志左,郁金兰,黄生权,张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40-1号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组织机构代码01149708-3。法定代表人李纯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志左。被告郁金兰,系肖志左之妻。被告黄生权。被告张金梅,系黄生权之妻。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左、郁金兰、黄生权、张金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裁定冻结了被告肖志左在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个账户(81020000209663071、81010000402274423)。现被告肖志左偿还了3万元,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应依法解除对被告肖志左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肖志左在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个账户(81×××71、81×××2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