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桂芳与印国美、周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印国美,徐桂芳,周国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1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印国美。委托代理人胡保义,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芳。委托代理人金洪良,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国财,现下落不明。上诉人印国美因与被上诉人徐桂芳、原审被告周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印国美以与徐桂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印国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印国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85元,由上诉人印国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伟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