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民初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与刘光茂、吴彬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刘光茂,吴彬彬,福安市双星茶叶有限公司,林锦雄,范丽萍,卓铃坤,兰林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463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10号。负责人涂映雪,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榕城、朱洲平,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茂,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彬彬,女,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安市双星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社口镇上洋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光茂。被告林锦雄,男,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城区。被告范丽萍,女,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卓铃坤,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兰林树,男,畲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与被告刘光茂、吴彬彬、福安市双星茶叶有限公司、林锦雄、范丽萍、卓铃坤、兰林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兰林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兰林树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毳审 判 员  蔡华峻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