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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德志诉李春华、李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李春华,李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503号原告张德志,男,汉族,住齐市铁峰区。被告李春华,男,汉族,住齐市龙沙区。被告李美君,女,汉族,住齐市建华区。原告张德志与被告李春华、李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平诉称,由被告李美君担保,李春华向原告借款170,000.00元。现被告不能按约定还款,故起诉被告李���华偿还欠款170,000.00元、利息2,200.00元、违约金51,000.00元,李美君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事实,被告涉嫌犯罪,原告已经向相关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处理中。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起诉。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45.00元,退回给原告张德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莉审 判 员  刘洪艳代理审判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