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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苏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44号原告江苏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吴勇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胡志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峰,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葛毅,女,生于1974年12月26日,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瞿畅,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峰,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葛毅,女,生于1974年12月26日,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原告江苏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4元,由原告江苏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玉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