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辖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海阳市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市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辖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阳市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里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新峰,经理。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就本案纠纷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清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