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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乔柳萍与韦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柳萍,韦秋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89号原告乔柳萍。被告韦秋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柳萍诉被告韦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乔柳萍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乔柳萍负担。审判员  莫俊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