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加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加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中心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广州市加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维,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中心医院,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王建琴,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加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加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广州市加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