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湖北丽森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湖北丽森木业有限公司,王松林,黄忠强,徐岳南,徐鹤鸣,厉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法定代表人:朱远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丽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松林,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黄忠强,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徐岳南,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徐鹤鸣,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厉爱华,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丽森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1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已办理他项权证,位于公安县青吉工业园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为:公他项(2012)第00023号,使用权面积:92392.25平方米)及其地上附着物(在建工程抵押证证号分别为:20120008,面积290.00平方米;20120007,面积1921.15平方米;20120006,面积290.00平方米;20120005,面积252.00平方米;20120009,面积1837.43平方米;20120010,面积14040.00平方米,以上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丽森木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军二○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