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苏怀平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怀平,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盱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苏怀平。被告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黄其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蒋素梅。原告苏怀平与被告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之间进行了沟通,被告向原告公开了原告申请所获得的信息。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怀平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怀平承担。审 判 长 谢晓明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王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