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民初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与王绍成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王绍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192号原告: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灵兴镇场镇。法定代表人:黄珠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茅健,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王绍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马斌,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集团·天诚制药公司)与被告王绍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太极集团·天诚制药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以“因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已经在(2014)三民初字第3961号案件中得到具体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极集团·天诚制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太极集团·天诚制药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