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溧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季平平与谈金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平平,谈金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季平平。被告谈金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平平诉被告谈金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平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平平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季平平负担。审 判 长  殷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灵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