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季平平与谈金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平平,谈金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季平平。被告谈金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平平诉被告谈金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平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平平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季平平负担。审 判 长 殷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灵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