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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中刑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魏勇假释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刑执字第233号罪犯魏勇,男,现年20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江川县人,家住江川县江城镇XX村委会XX村**号。2012年1月20日,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魏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罪犯魏勇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4日止。2015年2月10日,云南省大理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勇获减刑后,能够继续认罪服法,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各项生产和学习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获表扬二次,截止2014年12月份考核累计分余分为7.76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所在社区同意接收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勇获减刑后,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张家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