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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葛建明与刘吉高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明,刘吉高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葛建明,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翁益刚,系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吉高,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武乡县,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仲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