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林明辉、郑亚连等与黄良成、陈奕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辉,郑亚连,黄良成,陈奕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74号原告林明辉。原告郑亚连。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超蓝,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良成。被告陈奕诗。原告林明辉、郑亚连诉被告黄良成、陈奕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慧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伟钊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超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良成、陈奕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明辉、郑亚连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二人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2012年8月20日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归还本息,提供自有的房屋东兴市安得国际华城11栋1单元1603号房作抵押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力偿还,于2013年2月23日在原有的借条上注明续借两个月。2014年4月7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再次在借条上约定该笔借款分20个月还给原告,每月还款一万元,从2014年6月到2016年2月止还清,如不按时偿还,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至,被告仍未予偿还。诉讼请求:一、被告黄良成、陈奕诗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9936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2年8月21日暂计至2014年11月21日,实际利息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良成、陈奕诗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出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8月20日,被告黄良成、陈奕诗以经商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林明辉、郑亚连借款20万元,期限6个月,约定到期归还本息,并约定以位于东兴市安得国际华城11栋1单元1603号房作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名捺指纹。原告林明辉遂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该笔借款转入被告陈奕诗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双方协商续借两个月。2014年4月7日,经协商,被告陈奕诗在原借条的背面向原告作出还款承诺:该借款以每月偿还1万元的方式分期偿还给原告,如未能按时还清,按银行利息计息,且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还清。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借条、银行转账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林明辉、郑亚连与被告黄良成、陈奕诗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未就该笔借款约定利息,后被告陈奕诗于2014年4月7日作出的还款承诺中约定按银行利息计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良成、陈奕诗偿还原告林明辉、郑亚连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2年8月2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28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良成、陈奕诗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9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