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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侯晶与被告何树礼、祝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晶,何树礼,祝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7号原告侯晶,男。被告何树礼,男。被告祝磊,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公司。负责人李忠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晶与被告何树礼、祝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晶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涉案被告何树礼所有川Y098**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被告何树礼不得在诉讼期间转让、出售。本院认为,原告侯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何树礼所有川Y098**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出售、赠与、隐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龚 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