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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秋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0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秋旋,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6940。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秋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秋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许秋旋通过冯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贩卖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于某。当日16时许,被告人许秋旋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春泽名园,让冯某将甲基苯丙胺一袋交给于某后,收取于某人民币1300元,被公安人员的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许秋旋处查获人民币1300元、手机一部,从于某身上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一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20.11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许秋旋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审讯录像光盘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依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秋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许秋旋辩称,其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其没有贩卖毒品给冯某。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冯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许秋旋称有朋友想买冰毒,被告人许秋旋提出至少交易数量为20个,一共人民币1300元。次日中午冯某再次致电被告人许秋旋,与其约定在夏湾炮台山公园附近交易。15时50分许,被告人许秋旋在拱北派出所门口附近路段遇到冯某,把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交给冯某。冯某经电话联系后与被告人许秋旋一同来到夏湾春泽名园小区大门口,见到购毒人于某,冯某把刚从许秋旋手上接到的一包白色晶体状物质交给于某,于某把人民币1300元给了许秋旋。交易完成后,三人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许秋旋身上查获刚收到的毒资人民币1300元,在于某身上查获许秋旋向其贩卖的一包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20.11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许秋旋在侦查阶段共计四次供述,均稳定的承认如下事实:2014年9月12日,其朋友冯某打电话称有朋友想买冰毒,其提出60元一个,至少要买20个,一共1300元。次日中午冯某再次来电,与其约定在夏湾炮台山公园附近交易。15时50分许,其在拱北派出所门口附近路段遇到冯某,并把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给冯某。冯某经电话联系后与被告人许秋旋一同来到夏湾春泽名园小区大门口,见到冯某的朋友(经查实名叫于某),于某把1300元给了许秋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查获刚收到的毒资人民币1300元,在于某身上查获许秋旋向其贩卖的一包冰毒。其绰号叫“小岔道”、“岔道”或“佳佳”。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冯某联系购买毒品,冯某经联系后称对方最少卖20克,一共1300元,第二天交易。其勉强同意,并于2014年9月13日16时许,在夏湾春泽名园大门口附近等待。随后冯某带着贩卖毒品的女子过来,其接到毒品后把毒资1300元交给了该女子,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搜出刚购买的那袋毒品,在那名女子身上查获毒资1300元。证人于某辨认出被告人许秋旋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那名女子。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朋友于某叫他帮忙联系购买毒品。其通过电话联系获知许秋旋有卖,每个60元,最少要买20个,一共要1300元。于是其将该情况告诉于某,于某同意许秋旋的要求。2014年9月13日中午其通过电话联系许秋旋,并约定在夏湾炮台山公园附近见面。当日15时50分许,其在夏湾旧的拱北派出所门口见到了许秋旋,许秋旋给其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其经电话联系后与许秋旋一同来到春泽名园小区大门口见到于某,其把刚才那包冰毒给了于某,于某将1300元给许秋旋。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许秋旋身上查获刚收到的1300元及手机一部,在于某的身上查获刚购买的一包冰毒。证人冯某辨认出被告人许秋旋就是贩卖毒品给于某的人。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许秋旋处扣押人民币1300元、黑色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从于某处扣押毛重21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一袋。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通某,证实案发前被告人许秋旋与冯某、冯某与于某之间的通某。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许秋旋在2014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7、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许秋旋在2014年9月14日进入看守所时,身体状况未见异常。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许秋旋的身份信息情况。9、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冯某、于某以及毒资的处理情况。10、现场及指认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查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毒资等情况。11、审讯录像光盘一张及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案件审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许秋旋讯问过程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且被告人许秋旋在看守所两次被讯问后,均认真阅读笔录后签名捺手印。1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许秋旋于2014年9月13日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命(冰毒)呈阳性反应。13、珠公司化鉴字(2014)1552号理化检验报告书及鉴定通知书,证实涉案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20.11克。被告人许秋旋已于2014年9月26日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针对公诉人及被告人的意见,结合查明的具体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许秋旋提出其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问题。首先,被告人许秋旋于2013年9月13日接受第一次讯问,次日即被送入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并没有显示其身体存在伤痕等状况。其次,审讯录像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案件审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看守所对被告人许秋旋两次讯问过程合法,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再次,被告人许秋旋在侦查阶段一共接受四次讯问,供述稳定,内容一致。且被告人许秋旋亦未能提供其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因此,对被告人许秋旋提出的其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所作的供述应予以认定。二、关于被告人许秋旋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许秋旋在侦查阶段的四次供述,内容一致,与证人冯某、于某的证言、通某、扣押清单以及现场及指认物证照片等证据细节吻合,相互印证,有效证明了其通过冯某联系后,向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许秋旋提出的关于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秋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秋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秋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共宏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赖纯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道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