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庐江县支行与朱世娟、张德生、孙霞、严德梅、胡帮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朱世娟,张德生,孙霞,严德梅,胡帮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张成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世娟,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被执行人:张德生,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被执行人:孙霞,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严德梅,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胡帮玉,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世娟、张德生、孙霞、严德梅、胡帮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朱世娟、张德生、孙霞、严德梅、胡帮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4116.4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74116.49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靳真卫代理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