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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中友与范全冬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中友,范全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友,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邬九,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全冬,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窦廷贵,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中友因与被上诉人范全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市人民法院(2014)塔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中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邬九、被上诉人范全冬及其委托代理人窦廷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塔城市人民法院(2014)塔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茹荷娅审判员  潘 宏审判员  殷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