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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一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与湘潭宏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湘潭宏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1812号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成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自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迎秋,公司副经理。被告湘潭宏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顶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炯,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宏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宏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湘潭宏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宏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22元,减半收取6711元,由原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康宁人民陪审员  张天文人民陪审员  唐起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