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曹中富与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富,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398-2号原告曹中富,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理人苏军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富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中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一套(济房权证中字第1419**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中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曹中富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一套(济房权证中字第1419**号),在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让、变卖、隐藏、损毁、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代蕙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