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尧与被告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尧,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号原告:姜尧,男,汉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90号409室。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俊骥,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百卉,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尧与被告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