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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蒙某钦等三人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某钦,张某超,刘某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96号抗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蒙某钦,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超,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霖,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因本案于2014年2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蒙某钦、张某超、刘某霖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90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蒙某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张某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刘某霖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9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大宇审 判 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