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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3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昌所,孙赦然,该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736220-3。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胡平。被申请人:陈翠华,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