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兴东与庞立强、马建芹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东,庞立强,马建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29-1号原告王兴东,居民。被告庞立强。被告马建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玉清东街16777号欣泰盛和苑合楼16号楼。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庞立强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马建芹所有的鲁V×××××号牌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