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少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梁芳成与范建胜、范玉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芳成,范建胜,范玉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乳少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梁芳成。委托代理人于娇。被告范建胜。被告范玉美。原告梁芳成诉被告范建胜、范玉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芳成及委托代理人于娇,被告范玉美、被告范建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芳成诉称:2014年5月1日14时19分,被告范建胜驾驶鲁K×××××号小型客车,顺山东省乳山市商业街西城华府售楼中心南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城华府售楼中心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梁芳成驾驶车牌号为鲁K×××××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乳山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范建胜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范建胜驾驶的鲁K×××××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范玉美。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4727元。被告范建胜辩称:原告梁芳成修车费用不合理,不同意赔偿原告梁芳成的损失。被告范玉美辩称:此次交通事故与其没有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14时19分,被告范建胜驾驶鲁K×××××号小型客车,顺山东省乳山市商业街西城华府售楼中心南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城华府售楼中心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梁芳成驾驶车牌号为鲁K×××××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乳山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范建胜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范建胜驾驶的鲁K×××××号小型客车系被告范玉美所有。原告梁芳成驾驶的鲁K×××××号小型客车造成的车损,经乳山市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咨询认证结论书认定及青华汽修车辆拆检表证实为16327元。被告范建胜驾驶的鲁K×××××号小型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芳成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乳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乳山市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咨询认证结论书、青华汽修车辆拆检表单据、鉴定费发票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范建胜驾驶鲁K×××××号小型客车与原告梁芳成驾驶的鲁K×××××号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梁芳成车损。被告范建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理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因鲁K×××××号小型客车所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梁芳成已进行理赔,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应由被告范建胜赔偿。被告范建胜辩称原告提供的车辆财产损失价格咨询认证结论书系单方委托,鉴定程序存在问题,并对车辆维修的具体方式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价格咨询认证结论书系在公安机关委托下作出,符合相关规定,关于维修方式,因原告提供的青华汽修车辆拆检表单据证实的与价格咨询论证结论书上的一致,且被告范建胜也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结论书予以采信,对于二被告关于原告提供的价格咨询认证结论书存在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范玉美作为鲁K×××××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范玉美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梁芳成要求被告范玉美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车辆维修费14327元(已扣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2000元);2、鉴定费4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建胜赔偿原告梁芳成车辆维修费14327元,鉴定费400元,共计147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范玉美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范建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冷素敏人民陪审员 郑慧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