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叶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叶某于2009年以来在云和县经营性保健品店,并在明知“金伟哥”、“特效硬得快”等性保健品系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在店内销售。2013年11月19日,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获该店,并扣押店内10种性保健品共计354粒。经检验,该10种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不当,将对人体造成危害。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系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叶某在云和县解放街39-1号经营“温情性保健品店”,并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金伟哥”、“特效硬得快”等性保健品,在明知其有害的情况下予以销售。2013年11月19日,叶某经营的该性保健品店被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查获,并扣押了“金伟哥”、“特效硬得快”等10种性保健品共计354粒。经丽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金伟哥”、“特效硬得快”等10种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份。经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上述性保健品检出含有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非食品原料,使用不当,将对人体造成危害。经查,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于2014年9月25日主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本项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以来,叶某在云和县解放街开了一家性保健品店,同时销售“金伟哥”、“特效硬得快”等性保健品,叶某明知这些性保健品是违法的但因为利润高予以销售,后店内的性保健品被工商局查获。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某的归案情况。3、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物品清单,共同证实:被告人叶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及店内性保健品被查获的情况。5、“金伟哥”、“特效硬得快”等10种性保健品、《关于金枪不倒(做威猛真男人)等十九批样品检测结果的函》、《有毒有害食品确认书》,共同证实:被查获的10种性保健品的检验情况。6、户籍证明、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共同证实:被告人叶某的身份情况及其已办理经营范围为“保健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破坏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备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系犯罪既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叶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叶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晨咏代理审判员 赵曼玲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