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姜祥礼、卢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王建英,女,40岁,住泰宁县新桥乡。被告姜祥礼,男,42岁,住泰宁县朱口镇。被告卢丽荣,女,38岁,住泰宁县朱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英与被告姜祥礼、卢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已的权利,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王建英负担。审判员 陈更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德启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